| 私家车搭“客”被罚3万 何为“发生结算”成焦点
http://news.tom.com 2005年03月05日08时33分来源:新桂网 | |
新桂网-南国早报记者莫仁力 实习生孙菲 【2005年2月15日,邕宁县人李志仍用自家的微型面包车,从家乡那陈镇拉着4名乘客赶往南宁市转车。到达目的地时,乘客中的一位给了李志仍20元钱——此举被南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执法队员“逮个正着”,之后运管部门拟给予李志仍“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开私家车搭“老乡”是否属于非法营运?收的20元是“红包钱”还是“油费钱”?此举该不该被课以3万元的重罚?3月4日,一场听证会在南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举行,执法者与被罚车主“对簿公堂”,在是与非、轻与重之间展开激烈争执……】 拉兄弟也要被罚款? 据南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江南综合执法队的执法队员介绍,2月15日中午,执法队员在江南客运站附近巡逻时,发现一辆面包车在客运站斜对面落客,而且看见乘坐该车的一名男青年正付钱给驾驶员,驾驶员接到钱后放入衣袋内。经检查后发现,面包车主李志仍所驾驶的车无《道路运输证》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管部门因此初步认定李“违法经营”,遂于2005年2月21日发出一份《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接到《通知书》后,李志仍傻了眼,他认为自己不该受此“重罚”。因为,他所驾驶的车辆是家庭自用车,车上的乘客都是同族人,而收取的20元钱是其中一人“好心给的利市钱”,所以他要求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为自己讨个“公道”。 3月4日,南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依照法定程序,在该处5楼会议室,组织了自2004年7月1日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来的第一场听证会。 是利市还是油费? 听证会主持人一番介绍、询问过后,调查人(代表运管执法方面)和当事人(拟被罚车主)双方一一陈词、辩论。 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李志仍的搭客行为是否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其二,处罚适用的条款是否合适?调查人认为,李志仍的面包车搭载了4名乘客,且收取了20元现金,而该车又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违法事实清楚,理应受到处罚。 而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则称,李志仍搭载李贵等同族兄弟、姑侄4人到江南客运站坐车去广东务工,是基于亲情的搭客,并非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该律师还当场出示了那陈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有关李志仍与李贵是同族兄弟的证明。 律师还提出,从事情的全过程看,整个搭乘过程一直没有谈价格,李志仍自始至终没有主动要钱。车到了江南站后,李贵给李志仍20元是事实(其他3人没有给),但这应视为“利市钱”——因为2月15日是农历初七,“春节兄弟帮忙,回赠个红包是人之常情。”律师进而计算,从邕宁那陈到江南客运站大约有60公里,来回120公里,以该面包车每100公里耗油8升左右计算,李贵所给的20元,单油钱都不够,更不用说盈利了——搭的不是“客”,又不赢利,何来“经营”之说?针对这一说法,调查方指出,2月15日接受执法队员询问时,李贵说:“我付给他20元油费好过给人家。”运管部门因此认定,李贵付的是油钱,他们的笔录上也有李贵的签字。 罚3万元还是罚200元? “退一万步讲,李志仍此举违犯了法规,也不该被课以高达3万元的巨额罚款。”李志仍的代理律师说——对于罚款所适用的条款问题,调查人与当事方也争执不休。 运政执法人员认为,他们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的第10条、第25条与第64条,其中争议最大的第64条有这样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运管执法人员根据后一款处罚李志仍3万元。 但李的代理律师认为,第64条规定的处罚方式是多样的,有轻有重,如可处2倍违法收入,也可处10万元,“立法者的本意是要求执法者视情节轻重而定”。李志仍只收了20元,“情节应属于较轻的,顶多以前款‘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罚200元(10倍以下)就可以了。”但运管部门却施以重手,让人难以理解。 调查方认为,无论收入多少,只要是“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均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们现在才罚3万,算轻的了。”一位调查人员当场表示。 主持这场听证会的主持人告诉记者,这个案例确实比较典型。他在听取了双方的争辩之后,将按程序择日宣布结果。李志仍的代理律师说:“如果真的挨罚3万元,我们肯定要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部:发生结算即可视为道路运输经营 李志仍搭载同族人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对他的罚款应该适用哪一款规定?记者3月4日两次致电国家交通部咨询。 当日下午3时10分,交通部体制法规司立法处一位姓许的官员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是通用条款;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是专有条款。前者适用范围是“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后者适用范围是“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也就是说,“哪怕是违法所得只有1元钱,也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下午5时许,交通部公路司运政处一位官员也说,搭客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所说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私家车搭载自己的朋友上街购物,当然不能算是经营行为;但如果“发生了结算行为,不管搭载的是谁,金额有多小,都可以视为是从事了道路运输经营,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何为“发生结算”成焦点? 李贵给李志仍的20元属于交通部所说的“发生结算行为”吗?李志仍的代理律师对此持否定态度。他认为,春节期间,李贵用兄弟的车奔波了60多公里,出于“感激”而给的20元“油钱”应视为“利市”,李贵的行为是我们传统风俗即所谓的“礼尚往来”心理所使然,不应该视为运费。同车的其他3个人不给钱的事实,“也可以佐证李志仍并不是在营运。”记者在随机采访一些市民时,市民对此也有不同看法。有人提出,假使李贵给的是烟或者其他礼品,那又如何界定这种私家车搭人的行为呢?而且,处于春节或别的什么特殊时期,用了别人的车,出于感激(或礼貌),在搭车过后回赠红包,那是否算是“发生结算”?编辑:韦怡作者:莫仁力孙菲 |
希望大家给这位处罚者说一句公道话,谢谢大家
- (8058332) 于 2008-07-13 21:59:03 对此贴进行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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